根据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哈人社发[2021]104 号) 及《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此项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一)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申 孙凤玲
副组长:王海山 夏青山 赵永生 王欣
组 员:范剑冰 潘丽艳 何岩松 袁冰滨 董国芃 闫巍山 孙洪楠
(二) 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副主任:陆 璐
成 员:姜湄 赵鑫 王卫东 于洪一 回宇 齐晓洁 张玉龙
(三)考务安排
主考: 赵永生
巡考:范剑冰
系统管理员:谢永文 刘军
考务人员:于洪一 回宇
考评员:3
督导员:2
外部督导员:市人社指派 3-4
市人社监管系统管理员:1
监考员:4 人
工作人员:6 人
二、评定工种及级别
物流服务师 三级
三、考务计划
项目管理办公室考务人员已完成认定前考生、考评员、督导员、监考员、考试时间、考场编排、费用缴纳等相关内容的系统备案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开展此次认定工作,认定具体安排如下所示。
四、考场与人员管理
(一)考场安排
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考场安排准备工作,各项考场应在考试前1天完成场地布置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粘贴考点标识,并在警戒线外醒目位置张贴《考场规则》、《违纪处罚规定》等。
2.考核场地应安全、整洁、卫生、明亮,设备仪器完好,工卡量具、原材料齐全,具备足够的设备检修工具,符合考核准备通知单的要求。
3.设置专门的“非考试物品存放处”,集中存放考生携带的包、书籍、资料等物品。考场在考试区域内设警戒线,由专人值守,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警戒区域。
4.考场布置固定或移动电子监控。理论和实操考试必须在前后两个监控下完成。考试结束后,将视频导出标注好时间、地点和考试人数,各系部自己留存,以备年度审核和审计。
5.提前7天将考场座位图报黑龙江省职业技能等级考务系统,系统自动生成考场安排和考生座位表。
(二)准考证打印
考试前5天开放准考证打印系统,考生可在我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系统(hzy004.jndj.ks.zjyun.org)打印准考证。
(三)考务人员安排
社会服务学院采取不定期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按照规定1:10进行配备考评员,并指定考评组长。包括主考1人、巡考1人、内部质量督导员2人,监考(按照1:15比例设置,不足15人考场最少监考人员为2人)、工作人员等,当次考试考评员、内部质量督导员不能交叉派遣,考务人员应佩戴相应证卡。具体职责如下:
岗位 | 职责 |
考评人员 |
(10)自觉接受我院的监督检查,接受质量督导员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11)执行考评任务时,权益受到侵害,可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按照有关政策积极维护考评人员合法权益。 (12)不断学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政策、法规,提高评价业务水平。 |
内部质量督导人员 | (1)认真贯彻执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责任心,严格工作标准,对违反考务规定的评价机构和责任人提出改正意见; (2)遵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各项保密制度,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自律、秉公执法,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改督导结果的要求; (3)熟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流程、技术手段和考评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对理论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考评人员提出批评,情节严重者建议评价机构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 (4)熟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管理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卷组卷、印制、阅卷、成绩登录、发布和保密情况实施监督,确保等级认定结果真实可靠; (5)熟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管理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印制、核发、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6)对群众举报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7)执行督导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督导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实行回避制度,不能参加有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督导的工作,不能兼任同场次考评工作; (8)对考风考纪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正意见; (9)执行质量督导任务时应佩戴质量督导员证卡,认真履行督导职责,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和虚构事实。 |
主考 | (1)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全面负责考点的各项工作; (2)选聘、培训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3)组织布置考场及落实考点各项准备工作; (4)按规定处理考点发生的其它重大事项,并及时报告我院; (5)考试进行时,加强试场的巡视,以督促监考负起责任; (6)落实安全保卫工作,发生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领导小组。 |
考务管理人员 | (1)聘请、培训和考核考试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2)建立与我院应急通讯系统的联络方法; (3)按照校纪校规对违规考生进行纪律处理; (4)考试日前1天,在考试楼周围按要求划出考试区域、设置明显的警戒线,考试期间由考场外秩序维护人员负责看守,考点内无关人员在考试期间不得入内; (5)负责考点路标及考生守则、考场规则的制作,张贴宣传资料等; (6)协助主考召开有关会议,安排考试管理,组织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7)在等级认定过程中,应做到亲属、朋友和师生等回避制度。 |
巡考 | (1)听取汇报,察看考场布置; (2)巡视考生进场情况,安保人员是否进行扫码测温、监考教师是否履行职责,检查考生信息、收缴禁止携带物品; (3)检查考风、考纪是否良好; (4)巡视考点工作人员是否能够及时、合理的处理突发问题; (5)在等级认定过程中,应做到亲属、朋友和师生等回避制度。 |
监考 | (1)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行为,应做到亲属、朋友和师生回避制度,确保考试公正、顺利进行。 (2)监考人员考前必须参加培训,认真学习考试的相关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不经培训不得参与监考工作。 (3)监考人员进入考场时须佩带监考胸卡,严格遵守有关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4)开考前30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秩序进入试室并对号入座,指导考生在考试机上输入准考证号,负责查收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核查考生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宣读考场规则及注意事项,指导考生按要求在签到表的正确位置填写(填涂)相关信息,并仔细核对个人报考信息。 (5)监考人员应逐个核对考生输入的考试相关信息与其所持准考证上的内容是否一致、考生与其准考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等。无准考证、无有效身份证件或人、证不符的,应停止其考试,交主考处理。 (6)监考人员不得擅自提前或者推迟考试开始、结束时间。 (7)考试开始15分钟后,监考人员应禁止迟到考生入场。考试开始60分钟后,考生方能交卷离场。 (8)试室内监考人员严禁携带和使用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任何与考试无关的物品;严禁将任何试题相关内容传出考场;不得进入其他试室;不得吸烟、谈笑或者阅读书报;不得有与监考工作无关的行为。 (9)监考人员严禁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或者暗示。 (10)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并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同时将违纪违规行为和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将证据妥善保存备查,并由2名以上监考人员签字确认。 (11)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12)人机对话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认真核对系统中的考试情况记录,确认缺考考生人数并提醒系统管理员进行缺考确认。 |
系统管理员 | (1)维持网络和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及时解决网络和系统故障; (2)负责人机对话考试系统的安装、配置和测试,整个过程应按培训要求严格执行; (3)考试前1小时,接收到考场主考人员通知后,负责启动服务器程序,并在整个考试过程中负责监控服务器和网络运行情况,保证其正常运行; (4)每场考试结束后,立即确认监考人员上传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并做好数据备份工作;每两场考试结束后,须将全部考生答题信息通过考务系统上传; (5)考试全部结束,立即将整个考场全部试室各场次的数据包进行合并,同监考人员一起将考生答题信息的光盘、试室情况记录单、密码袋等全部考试专用物品送给主考,同时确认将全部考生答题信息通过考务系统上传; (6)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泄露服务器系统密码;安装测试完考试系统后,须立即将考试试题光盘及密码归还给协会; (7)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须立即报告考务管理人员,接收到考务管理人员通知后,方可进行相应处理,并做好处理记录。 |
五、疫情防控
1.视疫情防控工作具体要求,实时调整报名、等级认定时间,另行通知。
2.参加等级认定人员进入评价机构考点、考场前需主动接受登记、等级认定过程中需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
六、其他相关说明
(一)突发事件处理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突发事件的处理应以考生、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考试安全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2.提高认识,防处结合。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和应急相结合,提前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事关全国性的突发事件由中心统一指挥、协调处理,评价机构相关责任人负责处理和上报各考点突发事件。
4.坚守岗位,畅通信息。建立突发事件逐级报告制度,设置考试期间值班电话,值班人员坚守岗位,保证值班电话畅通无阻,遇有突发事件,及时处理并上报。
5.快速反应,有效控制。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有关人员要迅速到位,及时处置、及时上报,形成反应灵敏、密切配合、运转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
(二)突发事件
1.重大突发事件
考试过程中发生重大事件,考点应立即向评价机构负责人报告,同时做好重大事件情况记录。评价机构即向中心汇报,协助中心制定处理预案,并及时通知考点采取措施。
(1)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他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处理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停考或缓考、局部地区停考或缓考的决定或者其它处理方案。在考试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考点应妥善疏散、安置考生,配合地方政府帮助考生解决食、宿、交通问题,将自然灾害的损失降至最低。
(2)突发性恐怖事件或传染病爆发。
处理办法:在考试过程中爆发传染病,考点应配合地方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的工作,进行考点隔离、人员隔离或者采取地方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要求的其它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3)由于交通事故、考试组织和管理或其他原因,导致大量考生无法按时到考点。
处理办法: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以下决定,保留该批考生该场次考试资格,择期启用备用卷免费参加该科目考试;该批考生该场次考试资格作废;考点应安抚考生情绪,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4)试卷在制作、运输或考前保管等环节发生泄密。
处理办法:保护现场,评价机构立即向考试中心报告,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以下决定,启用备用卷;择期开考;已考科目成绩无效或部分考点成绩无效。
(5)由于断电或系统原因等,无法按照预定时间开考或考试过程中断。
处理办法:考点应安抚考生情绪;向当地供电局询问情况;并立即向评价机构报告,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以下决定,若该批次考试开始未超过60分钟,异常情况解除可以恢复正常考试,评价机构向考试中心汇报考试情况后,继续当前批次考试;若该批次考试开始已经超过60分钟,仍然无法恢复供电或正常开考的,考点征集考生意见继续等待考试恢复或择期进行考试,统一意见后评价机构向考试中心汇报情况,经研究决定后,考点根据具体情况继续等待或择期启用备用卷进行考试;设备故障导致考试中断的,考点需向汇报情况,由向考试中心汇报情况后,根据实际情况通知考点择期启用备用卷进行考试,并废除该场次考试成绩。
(6)由于考试期间发生考生集体作弊,集体罢考,集体闹事,围攻、冲击考点,殴打考点工作人员,损毁公共财产等情况导致考点秩序混乱,管理失控。
处理办法:在考试过程中发生考生集体作弊的情况,评价机构应立即上报考试中心,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指派专人会同有关部门,封闭整个考点,更换监考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反映,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出现考生集体罢考情况时,考点及质量督导员首先应对考生进行劝解和教育。如果考生不服从劝解,由评价机构上报至考试中心,终止该场考试,并将情况作详细记录;考试过程中发生考生围攻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故意损坏公共财产等情况,考点及质量督导员首先对考生进行劝解和教育,对不服从劝解、情节严重者,上报至评价机构进行处理,同时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进行查处。
(7)其他不可预测的重大事件。
处理办法:考点应及时上报评价机构应急领导小组,由评价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妥善处理,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并及时上报考试中心。
2.一般突发事件
(1)考试过程中,发现试卷试题出现明显错误。
处理办法:评价机构应及时上报考试中心,通知考点采取相应措施,按照考务规定做好情况记录。
(2)考试过程中,个别考试机器出现故障导致考试中断。处理办法:报告主考,更换备用机。
(3)考试过程中,出现考生拥挤踩踏、生病晕倒等情况。
处理办法:考点应立即调动安保人员维持秩序,及时疏通考场入口、出口通道。对在拥挤踩踏中受伤的考生,或考试过程中出现生病晕倒等情况的考生,及时派人扶出考场,前往医务室救治,或拨打120急救指挥中心求救。
(4)其它不可预测的一般事件。
处理办法:考点应及时上报评价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三)特殊情况处理办法
1.证件缺失
(1)准考证缺失:去考务办公室或者学校周边打印后方可进入考场考试。
(2)身份证缺失:有临时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护照的,可代替身份证;如果所有证件都没有,但是有本人照片的,可要求在下午考试开始前送达证件的,允许先考试,并在考试情况记录单上记录说明,本人签字承诺;如果当天无法送达的,单独去考务办公室,本人手写保证书,并拍照留存,考试结束后48小时内提供身份证原件,如未及时提供,当次考试成绩无效。
(3)考生反映个人信息有误:监考老师仔细核对身份证和准考证,将错误信息在试室情况记录单上做好记录。
(4)违纪考生处理问题:松紧适度的原则。1次违纪警告2次发现违纪处理;以监考人员自行处理为主,要求他们拍照留存相关违纪证据(纸条、手机考试相关内容、教材、其他作弊手段等)。巡考人员监督为主,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决断,上报评价机构决定后处理;违纪处理的考生需在情况记录单上本人签名确认。考试管理机上违纪处理;违纪处理时,不影响考场纪律,在考务办公室进行。
2.在考试过程中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的考生,应及时向工作人员进行报告,按照工作人员引导,由120急救车转运至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排查,并及时向考场工作人员反馈排查结果;
3.考生散场时要按监考人员的指令有序离场,不得拥挤,保持人员间距。
七、联系方式
地址: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服务学院(新阳路495号)
联系人:陆 璐 0451-84830146 13796767166
王卫东 0451-84857426 13946064788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