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加强和完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保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人教育在籍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其它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服务学院(以下简称社会服务学院)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批准者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就读专升本的学生必须具有国家承认属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大学专科(含高等职业教育)毕业及以上学历,并持有相应的毕业证书。就读高起本的学生必须具有国家承认属于国民教育系列的高中毕业及相应的学历以上毕业文凭。就读高起专的学生必须具有国家承认属于国民教育系列的高中、中专、职校及技校毕业以上学历,并持有相应的毕业证书。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社会服务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学籍电子注册,正式取得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复查不符合有关招生规定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对其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学校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严肃查究。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由班主任组织学生在学信网上进行新生自查。由于学生个人在报名、录取、入学时填报信息不一致而导致不能通过教育部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或毕业证书学历电子注册的情况,由学生个人承担责任。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认定短期(一年)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但不能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并经社会服务学院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于下年度开学前两个月向社会服务学院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确因工作等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新生,由学生本人申请并经社会服务学院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入学,应于下年度开学前两个月向社会服务学院申请入学,并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 新生班级的定称,以入学年份为准。如2009年入学的新生班,简称“09”级。
第九条新生在办理入学手续、交纳学费后,方可进行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学费。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学费的学生将不享有本学年所有课程的线上平台学习和线下面授、考试资格。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标准学制:高中起点专科(简称高起专)学制为2.5年,专科起点本科(简称专升本)学制为2.5年,高中起点本科(简称高起本)学制为5年。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高起专和专升本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高起本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
第十二条 学生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四章 免试
第十三条 申请免试课程必须在同层次内公共课程进行,应在第一学期开课前提出申请。实习实训和毕业设计(论文)等课程和环节不能免试。
第十四条 学生对同层次内公共课程具有如下情况之一者,经社会服务学院审核,该课程可以申请免试:
(一)取得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所发的成绩单不超过3年,并达到教学要求的;
(二)学生已获得全国大学英语考试(CET)四、六级证书或425分及以上四、六级成绩单、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级别合格证书(笔试合格成绩通知单)的;
(三)学生已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证书的,可以申请免修计算机类相同或相近课程的;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如实提供免试课程的相关申请材料,对于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免试资格。
第十六条 经批准免试的课程,成绩按原成绩单实际分数记录;因取得等级证书未有百分制分数显示的免试课程,按75分记录成绩。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原则上应当在学校当年录取的就读专业完成学业。特殊情况下,对于一、二年级学生,如学生确有专长,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的,可依据《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规定(试行)》办理。原则上第二学期平级转,第三学期降级转。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及其它费用。
第十九条 学生可在第二、三学期申请转专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低批次录取的学生转入高批次专业;
(三)不同学历层次的;
(四)专业科类不同的;
(五)已有转专业经历的;
(六)招生专业有特殊要求的。
第二十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因专业课程设置不同而未获得的成绩,通过申请补修方式获得。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坚持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
(一)因家庭地址变迁,报考时原地址离本校较近,现地址离本校较远,且持有现住地派出所开具的相应证明;
(二)因工作调动,报考时原单位离本校较近,现单位离本校较远,且持有原、现单位共同出具的工作调动证明;
(三)因所学专业报到注册人数不足开班或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调整专业,而学生不能接受调整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学:
(一)未在本校报到入学、注册以及未有电子学籍的;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同批次录取学校中分数相差较大的由低转高、民办学校学生转入公办高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六)休学期间的;
(七)转学时涉及转专业,属限制转专业范围的;
(八)第二次转学、转专业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或有失公平、公正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批通过后,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黑龙江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依据《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规定(试行)》执行,在申报转学材料时,须出具转出学校在校期间的学生档案资料和在校表现证明,经社会服务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因病转学者还需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在社会服务学院审核批准后,可办理休学:
(一)患有疾病或因休产假,经医院诊断证明须停课休养或治疗,其时间占一个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休学。否则,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一)学生因伤、病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其时间占一个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全部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应由学生本人申请(除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外),由社会服务学院学历教育科主管或学生所在校外教学点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携带医院或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报社会服务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以学年的方式计算,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起始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期间已交费用不退,复学后已交费用有效。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一)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复学前的学期末持复学申请(因患疾病休学的,还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到社会服务学院申请复学,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并办理复学手续。经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应按相关规定继续休学或退学。
(二)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取消学籍。
(三)复学的学生依其修读课程情况调整到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如所学专业当年没有可调整的班级,可按转专业原则调整进入相关专业的班级学习,也可申请转学或退学。
(四)学生复学后的学费,按调整后所在专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情节严重者不准复学,取消学籍。
留级、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期考核成绩有4科(含4科)或在校累计8科(含8科)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应留级学习。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每学期考核成绩有8科(含8科)以上或在校期间累计12科(含12科)以上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的;
(二)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在校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 业余形式脱产管理学习的学生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或学期累计80学时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业余学习的学生未经请假连续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占一个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因上述情况给予退学处理的,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做退学处理,应由社会服务学院或所在校外教学点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报社会服务学院院长审核,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处理结果由社会服务学院或所在校外教学点送交学生本人;不能送交本人或查寻不到本人的,应在社会服务学院或所在校外教学点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后视为送达。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可持本人书面申请向社会服务学院或所在校外教学点提出申请,经社会服务学院院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申请在未经批准或在办理退学手续前,学生应照常在校学习。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必须在被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自动离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校,因非法滞留学校引发的和离校后出现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和家长负责。
第三十七条 退学学生的学费问题,依据黑龙江省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精神执行。学生已办理入学手续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学生退费依据按月退费的原则执行;
(二)退费时间如由本人申请退学的以学生或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社会服务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原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