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证书管理,保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证书的发放、保管、使用、作废、销毁等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全部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条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服务学院(以下简称社会服务学院)学历教育科负责毕业证书的印制。每年按应届毕业生人数的102%数量预订,证书内容按国家规定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科毕业证书内容填写,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加盖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公章、钢印及校长印章。毕业证书管理和发放实行专人负责制。
第三条 毕业证书由社会服务学院学历教育科发放。学生本人凭符合要求的“毕业生离校审批表”、校外教学点负责人凭学校计划财务处出具的交费证明于7月1日~7月10日到社会服务学院学历教育科领取并在毕业证书发放明细表上签字。
第四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名单由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五条 毕业证书的保管,做到安全、保密。保管的毕业证书如有遗失,或遇不可抗力事件遭损毁,由社会服务学院学历教育科将遗失名单、遗失原因、损毁原因、处理情形及改善措施经社会服务学院院长审核,学校主管校长审批后,再重新打印毕业证书。
第六条 损坏的或作废的毕业证书内芯均盖上“作废”字样予以保存备查,于下学年9月底前清理作废证书,经社会服务学院院长审核、学校主管校长审批后销毁。
第六条 若毕业证书遗失,须由学生本人向社会服务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办毕业证明书申请表》审批通过后,予以补办毕业证明书。
学生办理毕业证明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A4纸);
2.申请人提交两张二寸蓝底近期免冠照片;
3.原毕业证复印件或档案原件或所属教学点毕业证已发放证明(学生为教学点学生);
4.毕业证明书具有毕业证书的同等效力。毕业证明书只补办一次。
第七条 毕业证明书的费用按成本费收取。
第八条 本规定于2023年7月1日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社会服务学院负责解释。